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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1、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
§ 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 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 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 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 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施工、設計資質可互認
§ 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
§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3、工程總承包單位
§ 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
§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4、招投標
§ 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于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5、項目發包、分包
§ 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 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
6、關于合同
§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
§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
§ 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 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7、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 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 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 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